刘剑飞
日前,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》明确,全市两级检察院将把“恢复性”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案件办理全过程,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,督促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以承担劳务、给付货币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,实现“补植复绿”。
生态环境司法案件,指的是因为损害生态环境而被检察机关立案的行为,这些案件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。但长期以来,在办理这些案件时,地方检察机关往往注重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惩罚,但是受到损害的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。
如今,昆明在生态检察工作中引入“恢复性”司法理念,在检察机关依法批捕、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,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捕前、诉前、判前以承担劳务、给付货币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积极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,实现“补植复绿”。这一前置规定,不仅可以让生态环境损害尽可能得到及时修复,也让司法更具科学性。有了这项法规和司法程序,今后在办理生态环境司法案件时,就可以将生态修复作为前置程序,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积极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,及时“补植复绿”,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。
“补植复绿”的办法值得肯定,但是对于环境修复的效果如何评定,什么样的情况下达到标准,以及如何避免在修复中弄虚作假,敷衍应付,这就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,对修复行为和效果进行评定和认证。此外,是否将修复效果作为降低惩罚尺度的依据,也需要进一步明确。唯有解决了这些问题,才能确保这项措施取得实效。